通知公告

石大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实施办法

发布者:食品学院发布时间:2017-09-20浏览次数:573

石大校发〔2016167

  

  

关于印发《石河子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石河子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实施办法(试行)》经2016年11月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石河子大学

2016年12月6日

  

  

  

  

  

  

  

石河子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

实施办法(试行)

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不仅是教师专业发展趋势,也是适应我国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既有利于促进教师提升教学科研能力以适应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求,也有利于促进我校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学校提出的建设新型应用型地方综合大学的办学目标提供人才支撑。为完善和丰富学校青年教师培训工作内容和方式,使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逐步推进、重在实效的方针,建立完善青年教师专业实践管理办法,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择优汰劣。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思想素质过硬、业务水平精湛、爱岗敬业的师资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

2.坚持立足疆内,统筹安排,辅之以疆外实践锻炼的“就近就地”原则。

3.坚持实践目标贴切,内容实效,任务饱和的“贴切性、实效性、饱和性”原则。

三、专业实践单位和内容

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是各学院教师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应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和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工作,根据本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本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兼顾教师的所学专业和特长,由学院统筹安排负责专业实践单位的选择和联系,确定专业实践内容、任务和目标。

四、适用范围

学校在职在编、年龄在40岁(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可根据学院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以下的青年教师(含实验系列教师)均应参加一次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锻炼,承担公共基础课的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师范学院、文学艺术学院、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教师此次暂不列入专业实践范围内。进入石河子大学前已在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者视同已参加过专业实践。

五、组织管理

1.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学院应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有序推进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由学院领导和专家充分讨论审议,制定3年规划,分期分批安排实施。学院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工作规划,一式两份,一份存学院,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2.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工作应服从学院的安排,学院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考核,人事处抽查。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各学院应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定期检查,并帮助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3.经学院同意参加石河子大学专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应填写《石河子大学青年教师专业实践锻炼申请表》,并提前1个月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4.教师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期间,由学院与接收实践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按照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容、地点及其它事项进行专业实践活动,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教师本人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否则按违约办理。

5.教师需要延长专业实践活动期限或更改其它专业实践事项时,必须提前向学院申请,在学院未予做出延期决定或同意更改事项时,教师延期不返校工作或任意改变实践事项的,按照教师旷工及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六、政策和待遇

1.专业实践期限不少于6个月,原则上一个实践项目不能分阶段完成,应集中时间连续完成,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分2次完成实践过程。学院派出参加专业实践锻炼教师须分别在派出前和考核后经7天公示无异议方可。专业实践过程中,不安排教师任何教学工作。

2.青年教师走出校门,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必须与接收实践单位的技术人员同工作、同学习,服从接收实践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结合专业进行实践,熟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管理等工作环节,在实践中增强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及实际应用,达到提高教师自身专业素质、专业技术应用水平的目的。

3.专业实践锻炼期间工资与校内在岗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外出实施专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在完成任务通过考核并按期返校后,学校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实践锻炼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实践全部结束后,由学院统一持《石河子大学青年教师专业实践锻炼结业考核表》、有效交通票据到人事处报销;其中,参加疆内实践者一年最多报销4个往返交通费、疆外实践者一年报销2个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实践锻炼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学院和学校各承担50%。

4.教师专业实践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职务)的必要条件。参加专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要重新安排下一轮的专业实践,并延长其申报职称(职务)须具备的年限。教师专业实践期间的考核结果将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定级、晋升职称、评优的重要依据。

5.青年教师在专业实践期内,须完成不少于5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实践期结束时,须完成不少于1500字的实践小结,填写《石河子大学青年教师专业实践锻炼结业考核表》。

七、专业实践结果使用

自2019年起参加专业实践且考核合格将作为晋升职称必备条件。个别老师确实因为教学、科研等工作,评职称前(2019年)未参加专业实践而要评职称的教师,经学院确认报人事处批准,评完职称后1年内必须补专业实践锻炼,否则聘期内考核不称职。实习报告、考核鉴定等将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聘任、定级、晋升职称、评优的重要依据。各学院派出青年教师开展专业实践情况作为学院评优、院领导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校人事处。

    石大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实施办法2016-167.doc